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23执128号
被执行人:赵跃江。 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赵跃江罚金刑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元。执行依据为辉南法院作出的(2018)吉052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 2.通过网络查控,对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方面进行了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线下查控,对不动产、公积金、债权等方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19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523执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洪宇
审判员 张云来
审判员 穆晓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