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1997号
原告:马鞍山市万知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南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生,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宏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中湘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宏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烟台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三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施宏全,男,1972年4月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郝芸,女,1984年5月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陈荣,男,1970年11月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周存,女,1975年10月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杨平,男,1964年10月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蓬莱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鞍山市万知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湘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烟台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三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施宏全、郝芸、陈荣、周存、杨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鲁昌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