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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8135号之一

李雪冬与杜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雪冬;杜志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8135号之一

原告:李雪冬,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斌,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志才,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雪冬与被告杜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斌、被告杜志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雪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志才偿还本金1180000元,并向李雪冬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10384元、自2018年1月1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118000元(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实计至付清之日);2、确认李雪冬就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美岸路一段66号8栋1单元10层100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律师费20000元由杜志才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日,杜志才向李雪冬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11800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借款月利率为0.88%,还款方式为还本付息和定期还款,共分60期,每月还本息合计25397.89元。现杜志才未支付任何本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2017年10月8日,李雪冬委托刘奥、沈杨翼、周吉阳等人代为与杜志才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10月27日,杜志才委托陈勇、刘晨等人代为办理归还房屋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2017年11月13日,陈勇出借杜志才320000元并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11月20日,杜志才与李雪冬的代理人沈杨翼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2017年11月20日,杜志才再次委托沈杨翼、刘奥、周吉阳等人代为办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事宜;2017年11月24日,杜志才委托陈勇与李雪冬的代理人刘奥办理本案中的抵押登记,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综上,从2017年10月8日起,李雪冬委托的代其与杜志才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人员与杜志才委托的履行《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办理抵押担保事宜的人员中,沈杨翼、刘奥、周吉阳均为同一人,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实际代理李雪冬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刘奥与杜志才委托的办理抵押登记的刘奥为同一人,杜志才的银行账户在收到本案1180000元借款后当天便转出一笔摘要信息为“杜志才律师见证费”的59000元给北京百乘科技有限公司,另转出1072680元给案外人刘晨,此刘晨又与2017年10月27日杜志才委托代为办理房屋贷款、抵押登记事项的刘晨同名。上述李雪冬、杜志才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1180000元借款的款项使用、支配,借款、抵押等委托事项的办理均不符合一般借贷常理。其次,经庭后询问,李雪冬称与其委托的刘奥、沈杨翼、周吉阳、杨威等人均不认识,却委托上述人员代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代为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李雪冬陈述的职业及收入情况,1180000元不是小数目,将1180000元的出借事宜委托给不相识的多人办理,不符合常理。再次,李雪冬称其与杜志才也不认识,系通过房互网理财公司介绍,因杜志才有房产可以抵押,因此出借钱款,其出借1180000元的行为不符合一般人出借大额借款应有的谨慎常理,也不符合通常通过网络平台出借借款的一般常理。综上,本案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李雪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鲲

人民陪审员  姚朝联

人民陪审员  张 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杭 赢

书 记 员  何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