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恢5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贺松振,男,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曾繁超,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张凤枝,女,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贺松振与曾繁超、张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松振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贺松振与曾繁超、张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8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曾繁超、张凤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8年11月5日,对被执行人曾繁超、张凤枝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银行、工商总局登记信息、证券均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
三、于2019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曾繁超、张凤枝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曾繁超、张凤枝名下有房产一套,本案为轮候查封且不能处置。本院依法询问了贺松振且其认可法院的调查,并制作了终本约谈笔录,至此,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贺松振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贾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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