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748号
申请人:自贡市利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卫里**。
法定代表人:毛利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生,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北致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27-035。
法定代表人:胡舒林,经理。 申请人自贡市利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致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利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致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值38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单号5100180070××××)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利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致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永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志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