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刑初795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向兵,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宿松县。曾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10月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8年12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7日由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瑜瑜,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9〕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向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提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19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环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向兵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4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环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向兵及其辩护人苏瑜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4日18时许,在泉州市丰泽区××街道××村大门口隘门旁,被告人石向兵贩卖人民币6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洪某。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石向兵在泉州市丰泽区××街道××村××公寓××室被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石向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向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向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解其带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桂某,有立功表现。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石向兵检举犯罪嫌疑人桂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桂某,有立功表现;2.被告人石向兵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石向兵系初犯,诚心悔过。综上,对被告人石向兵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石向兵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其上家桂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泉州市丰泽区××街道××村大门口隘门旁,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洪某,从中牟利100元。2018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在泉州市丰泽区××街道××村××公寓××室抓获被告人石向兵,并扣押被告人石向兵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oppo手机一部。 本院另查明,2018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石向兵带民警抓捕贩卖毒品给其的上家桂某,因条件不足民警未实施抓捕,后民警通过技术手段抓获犯罪嫌疑人桂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本案的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石向兵的归案情况。 2.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向兵处扣押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oppo手机一部。 3.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证人洪某通过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600元向被告人石向兵购买毒品,被告人石向兵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向桂某购买毒品。 4.被告人石向兵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十几天前,洪某通过微信问其有没有地方拿冰毒,他要买,其说帮他问问。后面其找以前认识的一个外号叫“老头”的男子,他说他有冰毒,一包冰毒(约0.6克)500元。接着,其通过微信跟洪某讲对方卖一包(量只有六分,也就是0.6克)600元,洪某说可以。2018年12月4日晚上,其跟“老头”讲其要买一包500元的冰毒,他说有,其先让洪某转给其600元,其再转500元给“老头”,然后,其与“老头”约定在泉州市丰泽区××街道××村大门口隘门交易。过了二十分钟左右,“老头”开了一辆车过来,其走到车旁边,“老头”在车上把毒品给其就离开了。毒品用一个灰色的烟盒子装着。其把毒品放在云谷社区云兜村隘门的柱子下方,并把位置告诉洪某,让他自己过去拿,后面洪某跟其说他拿到了冰毒。经过就是这样。其就卖过这一次毒品冰毒。其为了贪小便宜,赚个100元的,还有就是洪某是其朋友,他让其帮忙买的。被告人石向兵辨认出“老头”就是桂某,辨认出洪某,指认泉州市丰泽区××街道××村大门口隘门就是其交易毒品的地点。 5.证人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2月2日左右,其通过微信问“阿兵”有没有冰毒卖,他说要帮其问问,后面“阿兵”说有冰毒,但是价格较贵,一小包卖600元,其说可以。2018年12月4日晚上,其通过微信联系“阿兵”,要向他买一小包冰毒,他让其先把钱转给他,他再帮其找别人买,其当时通过微信转了600元给“阿兵”。约一小时后,“阿兵”说他把冰毒装在一个灰色烟盒里面,放在泉州市丰泽区云谷社区云兜村隘门左手边的柱子下方。其按照“阿兵”说的位置找到了冰毒,那冰毒是用灰色七匹狼烟盒装着的,这些冰毒都被其吸食完了。其和“阿兵”聊天时,他有发过两张截图给其,他的冰毒应该是找一个微信昵称为“唯有女子与小人难养也”的人买的。洪某辨认出“阿兵”就是被告人石向兵。 6.证人桂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2月4日下午,石向兵通过微信跟其联系,问其有没有冰毒卖,其说有,我们谈好价格是一包500元(一包重约0.4克)。其让他先通过微信转了500元给其,然后我们约好在泉州市丰泽区××街道××村路口的隘门见面。接着,其开轿车(闽DZ××××)到山兜村路口,石向兵就在路口等其,其没有下车,直接从车窗把毒品给石向兵,然后开车离开。桂某辨认出被告人石向兵。 7.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提取证人洪某的新鲜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 8.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石向兵的身份情况、劣迹情况。 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石向兵是否有立功表现的问题。被告人石向兵及其辩护人提出石向兵检举犯罪嫌疑人桂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桂某,有立功表现。经查,被告人石向兵归案后,如实交代其贩卖毒品的上家犯罪嫌疑人桂某,并于2018年12月15日下午带民警抓捕贩卖毒品给其的上家桂某,因条件不足民警未实施抓捕,后民警通过技术手段抓获犯罪嫌疑人桂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向兵交代其贩卖毒品的来源,是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范围,其虽有带民警抓捕桂某,但因条件不足民警未实施抓捕,因此不应认定为立功。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向兵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向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向兵有吸毒劣迹,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向兵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向兵有立功表现,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向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石向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鸿楠
人民陪审员 高勤英
人民陪审员 林锦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雅彬
书 记 员 李纯攀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