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2执2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
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辉,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志香,男,1978年1月3日生,住,住孝感市/div> 被执行人丁先美,女,1983年10月5日生,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div>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香、丁先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吉0192执2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丁先美的银行帐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志香名下车牌号×××号车辆的车籍。但因上述车辆经多方查找未果,无法执行,又因该帐户余额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较远暂未扣划。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杨志香、丁先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除此之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192执2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查封到期限十五日内书面申请续封,否则本院不再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盛雅梅
人民陪审员 门爱红
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茂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