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22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夺俊,男,申请执行人刘碧绿,女,被执行人范莉,女,申请执行人刘碧绿、白夺俊与被执行人范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湘102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于2019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总对总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询,在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1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多次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2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86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分文。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封加军
审判员 左亚军
审判员 魏益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