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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9508号

北京盛鑫和谐润滑油脂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盛鑫和谐润滑油脂有限公司;平凉振鑫铭车汇汽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50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鑫和谐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村福兴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春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鹏,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兴,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满族,北京盛鑫和谐润滑油脂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执行人:平凉振鑫铭车汇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八里桥中国城一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耿树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盛鑫和谐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凉振鑫铭车汇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95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98559.2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95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焦海龙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震晖

书 记 员  于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