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902执保65-1号杨某某:本院受理杨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诉讼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13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某某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某某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48000元予以保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高某某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余额32000元冻结,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902执保65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审判员 梁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毕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