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1854号
原告:清远狮子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狮子湖大道1号行政大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家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瑶,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伟东,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清远狮子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狮子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82元,由原告清远狮子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文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婉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