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周龙,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何长富,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叶先武,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龙与被执行人何长武、叶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长武、叶先武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以及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长武、叶先武名下有任何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的相关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龙申请恢复执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未能依法履行相应的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何长武、叶先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书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新
审判员 陈周翠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桂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