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19)青0103执保61号申请保全人:朱玉国
被执行人:王春艳本院执行的朱玉国与王春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将被保全人王春艳名下的西宁市城中区春艳养殖厂在青海省西宁市农商银行水磨支行账户内的价值1544869元进行了额度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执行员 马 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祁宝贵
王春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19)青0103执保61号申请保全人:朱玉国
被执行人:王春艳本院执行的朱玉国与王春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将被保全人王春艳名下的西宁市城中区春艳养殖厂在青海省西宁市农商银行水磨支行账户内的价值1544869元进行了额度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执行员 马 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祁宝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