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02民初1741号之二
原告:赣州凯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红星村科盈路**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65610749。
法定代表人:廖龙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君凌,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东,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东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YKKP9N。
法定代表人:肖保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赣州凯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基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赣州凯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凯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凯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89元,减半收取计2749元,由原告赣州凯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继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奚伟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