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3民初2531号
原告:刘营军,男,1988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利辛县淝水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马店镇双沟。
法定代表人:兰佳佳。
原告刘营军与被告利辛县淝水休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刘营军于2019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93元,由原告刘营军负担。
审判员 闫 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鑫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