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执1901号
申请执行人:长丰县人民法院,1134012100300391X9,住合肥市长丰县吴山路南;
被执行人:樊宗凯,男,1972年5月8日出生,340121197205089115,汉族,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住长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8年2月23日的(2018)皖0121刑初12号判决,于2018年2月23日,以(2018)皖0121执1901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黄金手镯一个、苹果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二部数量:5[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人樊宗凯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樊宗凯违法所得的黄金手链一个、苹果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二部、其他违法所得价值人民币24000元予以追缴(其中24000元由扣押单位长丰县纪委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宗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樊宗凯所有的黄金手镯一个、苹果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二部数量:5(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
书记员 孔凡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