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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22执恢485号

毛勤书、毛玉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勤书;毛玉兴;张瑞安;杜小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恢485号

申请执行人:毛勤书,男,194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申请执行人:毛玉兴,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张瑞安,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杜小丽,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被告张瑞安之妻。关于毛勤书、毛玉兴与张瑞安、杜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勤书、毛玉兴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毛勤书、毛玉兴与张瑞安、杜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瑞安、杜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等法律文书;于2018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张瑞安、杜小丽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18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张瑞安、杜小丽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询,张瑞安名下有房产一套,已于2017年2月16日在首执案件中查封,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于2019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张瑞安、杜小丽名下的财产再次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杜小丽名下有存款9093元,已扣划,因当事人未领款,已提存至我院帐号;

五、于2019年4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毛勤书做了终本约谈。至此,本院在执行毛勤书、毛玉兴与张瑞安、杜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瑞安、杜小丽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毛勤书、毛玉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