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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执296号之一

李庆臣、王相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庆臣;王相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5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庆臣,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相雨,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庆臣与被执行人王相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5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相雨与郓城县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郓城县刘孟庄区块(调换房屋总面积:247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相雨在郓城县刘孟庄区块的回迁安置房(调换房屋总面积:247平方米,房号:11-2-14-A1、11-2-14-A2)。

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三、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正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