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民终13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凤凤,女,汉族,1990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鼎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关林南街金仓小区1幢09。
法定代表人:马欢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倩倩,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高凤凤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鼎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福地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凤凤,被上诉人鼎福地产的法定代表人马欢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凤凤上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被上诉人双倍返还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共计26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也未明确告知交纳的费用是中介服务费,不包括房屋交易之间的所有费用,一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并未查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上诉人均是在空白处按手印,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房屋共有的现状,上诉人也没有见到案外人张家鑫、武玉珍向其女儿出具的授权委托。
二、一审法院违背了诉什么、审什么的基本原则。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已经承认其在双方产生纠纷后将涉案房屋居间交易给第三方的事实,因此被上诉人不能作为居间方继续交易涉案房屋,居间服务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
三、被上诉人在居间过程中因上诉人与案外人达成了和解,所以其居间义务并未完成,且被上诉人已经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给其他人,其在居间服务过程中的收费和服务是不对等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鼎福地产答辩称,被上诉人是在2018年5月7日签订的洛阳存量房预约买卖居间合同,根据合同第13条“佣金收取居间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收取佣金人民币多少钱,如因买卖双方原因,最终未能完成该房屋产权过户,则此交易佣金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除外。”所以被上诉人不用退款。高凤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LYDF000030《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二、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编号LYDF000030《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双倍返还已收取的费用即26000元;
三、该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7日,原告高凤凤与张家鑫的代理人张莹、鼎福地产签订《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显示:张家鑫、武玉珍在洛龙区关林南街3号院6号楼3单元301室共有房产一套,该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号为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76号,房产证号为X2××76号。该房产转让总价款为806000元,买方首付240000元,买卖双方签订合同50日内共同到房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和登记手续。居间方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收取30645元佣金,原告高凤凤、张家鑫及武玉珍的委托人张莹、鼎福地产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2018年5月7日,鼎福地产的业务员张芳芳收到原告高凤凤10000元中介服务费。次日,张芳芳又收到原告3000元中介服务费。2018年5月10日,原告高凤凤与张家鑫、武玉珍的委托人张莹签订一份《解除二手房买卖协议书》,该协议显示:双方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委托人张莹将收原告的10000元定金退回,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张《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的相关权利,同时双方解除该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5月7日,原告高凤凤与被告鼎福地产、案外人张家鑫、武玉珍的代理人张莹签订了《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原告称被告没有对合同内容向原告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若原告对合同内容不清楚,便不会签订该合同,并在签订合同时向被告业务员张芳芳支付10000元中介服务费,次日又支付中介费3000元,说明原告对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知悉。此外,2018年5月10日,原告与张家鑫、武玉珍的委托人张莹签订的《解除二手房买卖协议书》显示,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张《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的相关权利,说明原告对合同的内容已知。至于原告称被告欺骗隐瞒房屋产权共有,《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第二页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处已显示该房屋共有权人为武玉珍,代理人为张莹,所以原告称被告欺骗隐瞒的说法,于法无据,无法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高凤凤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高凤凤负担。本院二审中,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高凤凤提出鼎福地产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隐瞒房屋共有的现状,应当双倍返还中介服务费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8年5月7日,高凤凤与鼎福地产、案外人张家鑫、武玉珍的代理人张莹签订《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并在签订合同时向鼎福地产业务员张芳芳支付10000元中介服务费,次日又支付中介费3000元,此外,2018年5月10日,高凤凤与张家鑫、武玉珍的委托人张莹签订的《解除二手房买卖协议书》显示,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张《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的相关权利,可以认定高凤凤对该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是知悉的。另《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中第二页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处已显示该房屋共有权人为武玉珍,代理人为张莹,因此,关于高凤凤称鼎福地产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隐瞒房屋共有的现状,要求双倍返还中介服务费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高凤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高凤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心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