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421行初21号 起诉人平湖市永发保安设备厂,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东升********。
法定代表人:冯良娟。 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收到起诉人平湖市永发保安设备厂提交的诉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行政起诉状。 起诉人平湖市永发保安设备厂诉称:2018年起诉人向被起诉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会议纪要》。2018年10月12日,被起诉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拒绝公开该《会议纪要》。2019年1月21日,起诉人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取了该《会议纪要》。被起诉人已将《会议纪要》作为对包括起诉人在内的涉及“三改一拆”拆除对象的赔偿依据,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参照该标准确定的“砖木结构每平方米90元”标准对原告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必须合法、真实、有效。2019年2月22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起诉人诉钟埭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时,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对《会议纪要》的真实性给予了确认。起诉人认为该《会议纪要》严重违法,应当撤销,理由如下:首先,《会议纪要》无法源依据。《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会议纪要》擅设赔(补)偿标准,严重违法。其次,《会议纪要》擅设赔(补)偿标准,未经公示、听证等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明显不合法。其三,《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会议纪要》指向行政相对人范围明确且确定,其擅设的赔(补)偿标准对起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并实际已产生外化效力,从而成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其四,2018年11月30日,(2018)浙行终700号判决一案的
审判员吕伯超打电话给起诉人,起诉人问法官“会议纪要是对内部材料是不能作赔偿依据的,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官说:“对对对谈不上,谈不上法律依据的,作本案的赔偿依据是钟埭街道在捣”。综上,该《会议纪要》既不合法更不合理,严重违法,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起诉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一、依法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涉案《会议纪要》。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供的《会议纪要》属于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现起诉人单独诉请撤销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会议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平湖市永发保安设备厂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祖国宏
审判员 顾一民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鲁桥
书记员沈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