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4873号
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R。
法定代表人:郑友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米琪,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熙,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雪涛,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雅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晓媛
书 记 员 龙文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