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4193号
原告:中山市新创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工业园振联路3号厂房(2)一楼。
法定代表人:彭家俭。
被告:中山国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竹源创业路58号6幢(物业三区82号)。
法定代表人:梁荣铿。
原告中山市新创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国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新创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中山国光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新创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国光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新创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国光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3元,由原告中山市新创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新创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阮春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