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923民初2688号

张兰平与严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兰平;严乃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3民初2688号

申请人:张兰平,女,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佐,阜宁县郭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严乃平,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居民,住阜宁县。申请人张兰平与被申请人严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兰平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严乃平名下35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并为此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保险期间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清偿完毕之日止,保额35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兰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严乃平的银行存款35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名称严乃平,账号62×××95),冻结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张兰平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悦

书 记 员  顾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