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1677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易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长安金座E座804。
法定代表人:张丽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峰,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智,男,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亿客联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察路160号兴安职业技术学联创新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康新军。 原告呼和浩特市易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亿客联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呼和浩特市易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申请人内蒙古亿客联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欠款清偿。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易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易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1元(原告已预交),由呼和浩特市易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青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聂亚莉
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