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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02民初1156号

余传华、张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传华;张淑媛;张艺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02民初1156号

申请人:余传华,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

申请人:张淑媛,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

被

申请人:张艺耀,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余传华与被申请人张淑媛、张艺耀、张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传华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淑媛相关资产401700元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余传华以周淑玲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浔阳区(房产证号:**权证浔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传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淑媛相关资产4017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淑媛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周淑玲名下位于九江市浔阳区(房产证号:**权证浔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晶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艺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