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02民初1156号
申请人:余传华,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
申请人:张淑媛,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
被
申请人:张艺耀,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余传华与被申请人张淑媛、张艺耀、张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传华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淑媛相关资产401700元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余传华以周淑玲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浔阳区(房产证号:**权证浔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传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淑媛相关资产4017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淑媛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周淑玲名下位于九江市浔阳区(房产证号:**权证浔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晶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艺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