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22执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建明,男,生于1963年1月10日,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 513022196301108153。
被执行人:朱发么,男,生于1978年3月28日,汉族, 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 513022197803288160。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722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发么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唐建明借款本金76000元及资金利息(从2016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13元。于2019年0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发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发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朱发么在广发银行62×××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长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宣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