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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1443号

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波一二三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3-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一二三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2民初1443号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之一第**(部位:**)。

法定代表人:张延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斌,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一二三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东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策磊。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一二三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剑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