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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3381号

曹建芬与辛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建芬;辛志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3381号原告曹建芬,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制药厂退休职工,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淑明,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志斌,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2019年4月19日,本院收到原告曹建芬诉被告辛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并通知原告曹建芬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曹建芬逾期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齐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