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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322执217号之四

贾根才与李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山西省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根才;李向阳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22执21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贾根才,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

被执行人:李向阳,男,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根才与被执行人李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李向阳有厂房及内部设施若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向阳有厂房及内部设施若干(详见查封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侯光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岱坤

书 记 员 郑迎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