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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836号之一

冯爱煊、冯显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爱煊;冯显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3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爱煊,男,194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冯显兰,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冯爱煊与被执行人冯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68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爱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63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12元,保全费2586.3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冯显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显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19年3月28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已另案【(2018)浙0324执2955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显兰与龚莉共同共有坐落于明珠公寓9幢1单元9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9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8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首封,待该院处置上述房产后,本案债权依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9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6300元及利息,亦未交纳本案受理费3712元、保全费2586.36元、执行费4494.5元。 鉴于被执行人冯显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已于2019年3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冯显兰司法拘留15日。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冯爱煊,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外地法院正在处置中,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324执38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