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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恢517号

陈雷旭、叶纪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雷旭;叶纪静;翁建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恢517号申请执行人陈雷旭,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纪静,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翁建喜,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永嘉县。本院申请执行人陈雷旭与被执行人叶纪静、翁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浙032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雷旭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0324执2544号。2018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17)浙0324执2544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民(行)监【2018】33032400014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浙0324民监2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浙0324民再7号民事裁定,撤销(2017)浙032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陈雷旭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2017)浙032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4执2544号、(2019)浙0324执恢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孙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