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恢517号申请执行人陈雷旭,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纪静,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翁建喜,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永嘉县。本院申请执行人陈雷旭与被执行人叶纪静、翁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浙032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雷旭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0324执2544号。2018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17)浙0324执2544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民(行)监【2018】33032400014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浙0324民监2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浙0324民再7号民事裁定,撤销(2017)浙032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陈雷旭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2017)浙032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4执2544号、(2019)浙0324执恢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孙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