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3民初1764号
原告:杨纯,女,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许家城,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梁百花,女,汉族,1957年10月13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杨纯诉被告梁百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百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017年,被告夫妇二人因资金周转,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180000元,2018年2月更换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现原告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百般推诿,拒绝承担还款义务,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开庭后变更诉讼请求,借款利息是1分,18年2月份更换的条子,之前的利息双方已经结算清楚。从18年3月1日以后到实际清偿之日利息一直按照1分计算。被告梁百花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庭后组织双方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梁百花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杨纯本息150000元,如果逾期未履行完毕,原告杨纯有权申请梁百花支付本息2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175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梁百花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五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梓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