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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民终510号

魏士文、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士文;张良;杨明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终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士文,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良,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旭,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魏士文因与被上诉人张良、杨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8)辽079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士文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士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士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32元,减半收取1966元,由上诉人魏士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赵洪全

审判员  张楠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清昊

书记员焦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