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5051号
原告:郑亚谊,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汪黄结,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万之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
被告:上海万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
原告郑亚谊与被告广州万之象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万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郑亚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两被告在2013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1-12月未计发工资22758.6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10月未足额发放工资合计106770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9156.3元;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损失36052.9元;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缴纳工伤保险损失409.4元;7.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缴纳失业保险损失1146.9元;8.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缴纳医疗保险损失31310.2元;9.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缴纳生育保险损失1458.5元;10.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缴纳公积金损失19568.9元;11.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离职手续并开具离职证明。经审查,2018年12月21日,郑亚谊、陈海泉因与两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386、387号仲裁裁决书。郑亚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同时,上海万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也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该院已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上海万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市闵行区,且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立案受理该公司就同一仲裁裁决提起的起诉,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等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万晓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