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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3770号

张某与严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602民初3770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严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严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严某偿还劳务费8762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0日,张某与严某签订劳务合同,张某为严某承包的羊舍修建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严某欠张某共计劳务费87625元并出具欠条两张。后经张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严某辩称,严某与张某签订劳务合同后,严某将自己承包的古浪县民权镇12家农户的羊舍修建工程交由张某修建。修建后,其中有6家农户的羊舍已经验收合格,但另外6户的羊舍墙体不合格且没有抹灰,无法交付。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才付清工程款,所以要求张某将活干完后,再付清他的劳务费。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0月10日,张某与严某签订劳务合同,张某为严某承包的羊舍修建工程提供劳务。合同签订后,张某带领民工开始修建,工程结束后,其中有6家农户的羊舍经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农户。经结算严某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和同年12月28日向张某出具14800元和72825元的欠条两张。另有6家农户的羊舍工程尚未验收结算。后经张某多次索要结算后的劳务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张某为严某提供劳务后,严某欠张某劳务费87625元的事实,由张某提供的劳务合同及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张某要求严某给付劳务费8762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严某关于张某未完成6家农户的羊舍修建,要求修建完工结算后给付劳务费的主张,因张某诉讼主张的是已经结算后由严某出具欠条确认的劳务费,并未主张严某所述的未经验收结算的劳务费,故严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严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张某劳务费87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严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审判员 何 钰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振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