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2民初2566号
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城关镇莲城办事处阳光大道明德新城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周廷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系贵州卓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斌,系贵州卓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琨,女,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 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黄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黄琨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黄琨的起诉。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方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