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711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鸿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商业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3W。
法定代表人: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焯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日盛,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52************712。
被告:刘惠燕,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09。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鸿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日盛、刘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鸿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鸿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鸿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佛山市南海鸿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鸿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另收退。
审判员 廖锡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绮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