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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执211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李晓兵、窦丽芬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李晓兵;窦丽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3010177。

法定代表人:洪波,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晓兵,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窦丽芬,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晓兵、窦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晓兵名下位于安徽省××工业××与××合肥××城××精品交易××区××室房产(产权证号:20××57);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