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3010177。
法定代表人:洪波,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晓兵,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窦丽芬,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晓兵、窦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晓兵名下位于安徽省××工业××与××合肥××城××精品交易××区××室房产(产权证号:20××57);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