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执128号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宝鸡市长靖物流园有限公司与袁肃军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袁肃军住所地在你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宝鸡仲裁委(2019)宝仲裁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由你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刘长春
审判员 刘正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冰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