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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执128号

宝鸡市长靖物流园有限公司与袁肃军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宝鸡市长靖物流园有限公司;袁肃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执128号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宝鸡市长靖物流园有限公司与袁肃军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袁肃军住所地在你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宝鸡仲裁委(2019)宝仲裁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由你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刘长春

审判员 刘正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冰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