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22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成,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家庭住址昌黎县。2019年3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村村民,二人住对门。2018年7月15日12时许,在被告人李建成家前门口,被告人李建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李建成用拳将张某鼻部打伤。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张某左侧鼻骨骨折、并成角移位及左侧鼻颌缝分离(呈新鲜损伤表现)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3月5日,昌黎县刘台庄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李建成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建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李建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李某1、赵某、李某2,李韩的证言,鉴定意见,光盘一张,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抓获经过、和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成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建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告人李建成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小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陈广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