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114民初4375号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自强皮具加工厂、杨玉峰、杨杰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自强皮具加工厂;杨玉峰;杨杰;黄彩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4375号

申请人:黄彩凤,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百龄,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自强皮具加工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泗合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3GPM4T。 经营者:杨玉峰。

被

申请人:杨玉峰,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

申请人:杨杰,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嘉宇五金商行、黄彩凤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自强皮具加工厂、杨玉峰、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黄彩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玉峰价值共76900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黄彩凤提供信用担保并愿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玉峰的银行存款共769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