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案 件 结 束 通 知 书 (2019)湘0102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康哲新,局长。 被申请人孔国军。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芙国土资腾[2016]第9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湘0102行审107号《行政裁定书》,并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湘0102执601号《公告》,并于2019年3月20日张贴于孔国军家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被执行人孔国军同意自行腾空争议的房屋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 至此,本案已和解,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彭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美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