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21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叶某,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程某,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姚某,女,193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赵某,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程某、姚某、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某、姚某、赵某在继承赵怀全遗产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叶某清偿借款本金23000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和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程某、姚某、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上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明轩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建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