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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2民初12115号

马珑与刘盛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珑;刘盛芳;谭志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2民初12115号

原告:马珑,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谭志铁,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盛芳,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马珑与被告谭志铁、刘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马珑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马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珑撤诉。

审 判 员 熊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