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2民初12115号
原告:马珑,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谭志铁,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盛芳,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马珑与被告谭志铁、刘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马珑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马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珑撤诉。
审 判 员 熊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