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4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高五一,男,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侯红晓,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申请执行人高五一与被执行人侯红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豫0324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五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100492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延迟履行金及其他费用。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2月0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借款本金10049200元及利息,但其至今未履行分文。2.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侯红晓名下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工商局有注册公司。后期多次查询无果。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辖区房管局、工商局分别查询其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并冻结被执行人侯红晓名下洛阳飞虹祥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4.2019年01月2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侯红晓家中寻找被执行人,欲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找到人,后期被执行人和申请人到庭告知正在协商相关事宜。5.执行过程中,本院2019年04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侯红晓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双方还在协商处理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原宏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战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