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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4执762号之三

刘利侠与董怀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利侠;董怀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4执762号之三

申请人:刘利侠,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董怀伟,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关于刘利侠与董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怀伟在交通银行6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48元,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怀伟在交通银行6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17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振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