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4执762号之三
申请人:刘利侠,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董怀伟,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关于刘利侠与董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怀伟在交通银行6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48元,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怀伟在交通银行6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17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振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