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4执1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曲伟,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孙启刚,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曲伟申请执行孙启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30日作出的(2017)鲁0304民初283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孙启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曲伟款项34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00元、诉讼保全费1520.00元,均由被告孙启刚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4472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44720.00元,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未受偿。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执行风险告知书、涉案资产监管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执行案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存在的执行风险。申请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明细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01月14日、2019年02月18日、2019年03月10日、2019年4月22日,本院分别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以及工商、不动产、机动车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鲁F×××××车辆登记,因下落不明,系不可执行财产。 四、2018年12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19年2月28日,本院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2019年2月28日,本院向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八、2019年2月28日,本院向淄博市博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九、2019年4月26日,本院到莱州市××××村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孙启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曲伟对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在约谈笔录上签字确认,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启刚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敬昌
审判员 宋锡宽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李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