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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2民初813号

彭明胜与广德县誓节镇余枫村古塘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彭明胜;广德县誓节镇余枫村古塘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2民初813号

原告:彭明胜,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广德县。

被告:广德县誓节镇余枫村古塘村民组,住所地广德县誓节镇余枫村。

负责人:孙际军,该组组长。 原告彭明胜与被告广德县誓节镇余枫村古塘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明胜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明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彭明胜负担。

审判员  张教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友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