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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刑初519号

熊远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当事人
熊远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5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远超,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指定辩护人赵永通,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远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远超及其指定辩护人赵永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广州市黄埔区的广东云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惠公司”)自成立以来,利用云某商城平台“消费全返”口号为幌子,在该平台设计了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大肆发展会员和代理,会员之间形成金字塔状传销结构,收取创业共享金、会员费、代理费等巨额资金,会员通过发展其下线会员和人头数获取非法利益,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熊远超注册成为云某惠公司的会员后,从2015年开始,利用朋友介绍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取发展下线会员奖励,熊远超所在层级第30层,下线总人数194232个,直接下线人数59个,下线层级49层,白积分账户余额为21×××82.318,红积分账户余额为23×××89。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电子物证远程勘查工作笔录,广东鑫正司法鉴定所根据云某惠公司后台数据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调查函,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开户账户及银行交易流水,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代理公司LP股权代持协议、熊远超直接下线统计表、张某2直接下线统计表、袁兵下线统计表、徐熙下线统计表、会员基本信息、组织树状图,证人胡某、李某1、陈某、马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张某1、许某的证言,证人杨某、黄某、马某2、卢某、李某2、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会员基本信息情况,被告人熊远超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远超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熊远超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其有自首情节,其称其从沈阳回北京的高铁上,其找乘务警察报警的。其对警察说其要报警,其涉嫌传销犯罪。后乘务警察叫他别走。被告人熊远超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熊远超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熊远超案发之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活动;3、被告人熊远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远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9日对熊远超网上追逃。2018年5月11日熊远超乘坐沈阳至北京南的G238次列车,在该列车4号车箱14C号座被沈阳铁路公安处沈阳乘警支队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远超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下线层级39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194232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远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远超只在东莞片区推广云某惠,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以获得相应的提成奖励,不是涉案传销组织的决策、操纵者,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熊远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熊远超开庭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远超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2019年4月24日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出具情况说明,熊远超确系在乘坐火车过程中在列车的座位上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熊远超所称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此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熊远超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熊远超明知云某惠平台对于推广或者发展下线有奖励机制,积极发展下线,直接下线达59个,并引诱下线继续推广或者发展下线,从而获取相应提成。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熊远超主观上有非法获取发展下线提成的故意。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第3点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远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手机1部(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  林 瑶

人民陪审员  张雅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畅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