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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81执1840号之十三

夏利霖、吴官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夏利霖;吴官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81执1840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夏利霖,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住广丰县。被执行人吴官峰,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执行夏利霖与吴官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官峰名下车牌号为赣B×××**的长城牌汽车,现因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官峰名下车牌号为赣B×××**的长城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九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